协议原文比对 · 出资人侧内部尽调 · 不构成投资建议

中诚华隆 · 三份增资协议对读

比对对象:《摩予渡增资协议脱敏》《中咨算芯增资协议脱敏》(均 9 页扫描件,位于 募集/增资协议脱敏版2份摩予渡、中咨/
并入比对:《增资协议-南京中电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10 页,位于 募集/中诚华隆(1)/中诚华隆/)与《中诚华隆-增资协议模板07》(2026-06-24,位于 募集/
方法:三份扫描件无文本层,按 100–150 dpi 逐页渲染后影像识读;关键条款原文摘录并标注涂黑位置
编制日期:2026-09-14

一、核心结论

同一个数据室里,并排放着三份同一家公司的增资协议:两份写 35 亿元,给我们的那份写 50 亿元。

此前我们从融资历史表推出 35.74 亿元、从审计科目反推出 28.7–31.0 亿元,都还属于间接证据。这一次是协议正文原文,而且「投前估值」这五个字所在的那一行,恰恰没有被涂黑。

协议签署日投资方第一条载明的投前估值
摩予渡2025-11-18摩予渡(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 亿元
中咨算芯2025-12-31中咨算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
管理人: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亿元
南京中电华恒一号
= 本次向我们募集的那只基金
2026(未填日)南京中电华恒一号创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50 亿元

1.1 三段原文

摩予渡协议 · 第 2 页

「双方共同确认,乙方以现金方式按投前估值 35 亿元人民币向标的公司增资人民币 )("增资款"),本次增资完成,乙方持有标的公司 的股权。」

中咨算芯协议 · 第 2 页

「双方共同确认,甲方按照投前估值 35 亿元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增资人民币 (大写: )("增资款"),本轮增资完成后,甲方持有标的公司 股权,相应认缴出资金额(注册资本金)为 。」

南京中电华恒一号协议 · 第 2 页

「双方共同确认,乙方按照人民币 50 亿元投前估值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增资,最终增资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增资款")。」

三份协议的第一条句式几乎逐字相同,只有估值数字不同——说明这是同一套模板、同一个签约流程,价格是唯一被改动的变量。

另需注意:给我们的这份写的是区间「不低于 2000 万元且不高于 5000 万元」,而募集文件中基金的投资金额固定为 3000 万元。区间式约定意味着最终出资额与对应股权比例在签约时并未锁定

二、三方对照

维度摩予渡中咨算芯南京中电华恒一号(我方)
投前估值35 亿元35 亿元50 亿元(+42.9%)
签署日2025-11-182025-12-312026 年(日期留空)
投资方性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基协登记编号 P1073246,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军)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注册地北京基金小镇)有限合伙型基金,管理人中电华恒(南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70836)
出资额涂黑涂黑区间 2,000–5,000 万元
取得股权比例涂黑涂黑协议未载明
认缴注册资本额协议未列涂黑协议未载明
交割先决条件(第三条,三项)待核(第 3 页未逐字识读)模板中无对应条款
投资人权利终止时点仅「股改之日起终止」待核股改之日 IPO 辅导验收通过之日孰早
第 5.3 条整段涂黑(疑为回购/对赌)待核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
公司注册资本(鉴于条款)约 6,775.68 万元
涂黑处识读,需核
未列未列

价格之外,条款也更松。摩予渡拿到了「交割先决条件」(公司须保证不存在未披露的债权债务、或有负担、或有诉讼),投资人权利也只在股改时终止;而给我们的模板既没有先决条件,权利终止时点还提前到「辅导验收通过之日」——在净资产为负、尚未股改的当下,这两条差异的实际价值不小。

三、条款逐条比对

3.1 交割先决条件:摩予渡有,我们没有

摩予渡协议第三条(第 4 页)原文:

「……义务取决于下列条件(每一项均称"先决条件")在交割之前均得到满足或根据本协议被乙方书面豁免:
(1)标的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债权债务、或有负担、或有诉讼,或对本次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等;
(2)本次交易已经标的公司内部决议,且决议真实、有效,现有股东就本次交易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交易已经乙方内部决议,履行完毕投资决策程序;
(3)标的公司签署、交付、履行交易文件及完成交易文件所述交易所需的内部审批及第三方同意均已经取得并在交割日维持完全有效。」

《中诚华隆-增资协议模板07》第三条只有「增资款支付及交割」——付款后 30 日内办理工商变更,没有任何先决条件

这条在本案中不是形式条款。公司 2026-05-31 净资产为 −4,883.32 万元、2025 年末应付账款 7,150 万元集中于两家供应商、与中电科申泰存在互为购销的往来欠款——「不存在未披露的债权债务与或有负担」正是需要公司书面保证的事项,而我们的版本把它删掉了。


3.2 投资人权利终止:我们的提前了一个时点

版本第 4.4 条约定
摩予渡协议(第 5 页)「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投资人权利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有冲突的自标的公司股改之日起终止。」
我方模板「……自标的公司股改之日起终止,其他权利自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IPO 辅导验收通过之日或公司 IPO 中介机构按照届时的监管规则建议的其他时点(孰早)终止。」

差别在后半句。摩予渡的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售权一直保留到股改;我们的版本多了一个「或中介机构建议的其他时点,孰早」——等于把权利终止时点的决定权交给了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


待核3.3 摩予渡协议第 5.3 条被整段涂黑

摩予渡协议第 5 页,第五条「违约责任」下:5.1 一般违约、5.2 未办工商变更时投资人可解约并按 LPR 的 1.5 倍计息、5.3 整段涂黑(可见起首为「甲方」二字)、5.4 不可抗力。

按位置与体例推断,5.3 很可能是由甲方(标的公司或控股股东)承担的回购或业绩补偿义务。而我方模板同一位置的 5.3 是「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增资款的逾期违约金」——方向相反。

要问的摩予渡协议第 5.3 条的内容是什么?若为回购或对赌安排,为何在给新投资人的模板中被替换为对投资人不利的条款?请提供未脱敏版本或由出让方书面说明。

四、脱敏处理本身透露的信息

信息项摩予渡中咨算芯说明
投前估值未涂黑未涂黑两份都保留了「35 亿元」
增资金额涂黑涂黑
取得股权比例涂黑涂黑
认缴注册资本额涂黑
投资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未涂黑未涂黑可完整识别对手方
签署日期未涂黑(手写)未涂黑可确定时点
公司注册资本涂黑
第 5.3 条全文涂黑待核

脱敏的重点是金额与比例,而不是价格。这有两种解释:一是提供方并不认为投前估值属于需要保密的信息;二是疏漏。无论哪一种,这两份文件是由融资方自己放进数据室的,其内容可以直接在谈判中引用,无需我方另行举证来源。

五、签约主体的两处不一致

5.1 摩予渡:签协议的是上海的公司,挂账的是海南的合伙企业

来源主体名称
增资协议乙方摩予渡(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310000324437102T 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 7777 号 30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 中基协登记编号 P1073246
2025 年度审计报告
其他应付款附注
摩予渡(海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 万元,款项性质「押金及保证金」
立项建议书
融资历史表第 10 行
摩予渡(海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5.11 1,000 万元

签约主体是上海的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资金挂账与融资历史记录的都是海南的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两者名称前缀相同,但法律主体、注册地、业务资质完全不同。

另需注意:该笔 1,000 万元在 2025 年末仍以「押金及保证金」列示于其他应付款,直到 2026 年 1–5 月才转为股权(与康乃芯 300 万元合计 1,300 万元债转股)。即协议签于 2025-11-18,而股权交割在四个多月后。

要问的实际出资人是上海的管理人自有资金,还是其管理的某只基金,还是海南的合伙企业?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何签约主体与打款主体不一致?该笔在 2025 年末为何列为「押金及保证金」而非「其他应付款—投资款」?

5.2 中咨算芯:基金管理人不是中信证券

来源主体名称
银行入资回单付款人中信证券中咨算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增资协议甲方中咨算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 管理人: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110111MABMAYKW37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

银行回单上的付款人全称含「中信证券」字样,但协议签署方的管理人是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在其中的角色(托管人、代销机构、联合发起方,或仅为基金名称的一部分)需要核实。

这一点会影响背书强度的判断:此前基于银行回单,我们把这笔资金理解为「中信证券旗下基金入股」;现在看,更准确的表述是「中咨(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契约型基金入股,基金名称含中信证券字样」。中咨体系与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关系亦需穿透核实。

六、谈判用法

最干净的一句话

「贵方数据室里的《摩予渡增资协议》与《中咨算芯增资协议》第一条,都写着按投前估值 35 亿元增资,签署日分别是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给我们的《增资协议》第一条写的是 50 亿元。请说明这七到九个月里发生了什么,使估值上浮 42.9%。」

这句话的全部依据都来自融资方自己提供的文件,不涉及我方的任何推算,也不暴露我们已经做过审计科目反推。

6.1 三个价格锚,按强度排序

强度对应投前估值证据来源
★★★协议原文35 亿元摩予渡、中咨算芯两份增资协议第一条,未脱敏
★★公司自述融资历史35.74 亿元立项建议书融资历史表第 10–12 行
★★审计科目反推28.7–31.0 亿元2026 年 1–5 月权益增加额 ÷ 实收资本增加额

三者相互独立、方向一致,且没有一个支持 50 亿元。我方此前给出的公允区间 28–46 亿元、中枢 35–40 亿元,现在与协议原文的 35 亿元正面吻合。

6.2 除价格外,要一并要回的三项条款

  1. 交割先决条件——按摩予渡协议第三条原文写入,尤其是「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债权债务、或有负担、或有诉讼」这一项
  2. 投资人权利终止时点——删去「或中介机构建议的其他时点,孰早」,与摩予渡一致,只到股改之日
  3. 第 5.3 条——要求披露摩予渡版本的内容;若为回购或补偿安排,按同等条件给予

一个合理推论,需要验证:如果摩予渡与中咨在 35 亿元的价格上还拿到了更强的保护条款,那么给新投资人的「50 亿元 + 更弱条款」组合,差距不止于 42.9% 的价格。建议在索取未脱敏版本被拒绝时,至少要求出让方书面确认「本轮投资人所获条款不劣于前轮任何投资人」。